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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十七岁跟人去游泳淹死了,对方要不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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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浙江杭州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4-8-27 14:13:37

到底什么叫未成年人,有人说是十八岁以下,有人说是十六岁以下,我一同学十七岁,一个二十岁的带他游泳而被淹死了,这个人要不要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未成年人一般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至于你所说的十六周岁,是用来判断是否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标准,当然,年满16周岁,依靠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你同学系17周岁的,属于未成人,对方二十周岁的,系成年人,其带你同学出去游泳,应当对你同学的安全负有一定的义务,你同学因此溺亡的,可以根据对方过错,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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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通则
执业机构: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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