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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的时候,运输车在途中失联或者出了其他问题,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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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4-9-28 20:17:30

你我!我是搞粮食收购的!请问我在对方那装了一车粮食!我人没去!运输车是对方找的!运费是货到付款!但货货款以全部付清!请问:期间运输车要是失联或产生的其它问题该由谁负责!

律师解答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是搞粮食收购的,运输由对方请人运输,货款你已经付清的,运输车在运输途中出了事故或者失联的,该风险责任由哪方承担,应当根据你们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无该方面的约定的,你并无过错的,风险由发货方承担。如有其它疑问,可以来电详询。《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定的是“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标的物所有权就何时转移,即二者同步转移。但在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并非与标的物的交付同时转移,如机动车买卖、房屋买卖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实现二者同步转移,有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一规定被称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一般地,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交付后则属于买受人。但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约定,而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即便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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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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