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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民事和行政诉讼,想起诉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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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广东广州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5-1-17 19:25:53

请教律师: 农村的屋地纠纷,我父亲是农村的,我三伯父在改革开放分田到户之前就当兵出去了,转业到了外地城市,户口不在村里,在村里也没有田地的,80年代末我家用自己的田地与其他村民的地置换在一起盖了房子,但因为钱不够有借我三伯父的钱,但是在94年我大伯父的儿子通过给钱串通大队书记以补办宅基地证的名义把我家这个房屋的宅基地证办到了我三伯父的名下,其实是大伯父的儿子想占我家的这块屋地,村中是人都知道,我三伯父在外地城市当个官员,大队书记这些见官就磕头,就给他办了,而且又收钱收。大约在2002年末我三伯父提出他拥有这个宅基地证,说屋与地是他的,跟我们抢。我家跟三伯父怎样协商都不成,不肯把宅基地证退回来,后来了解到大伯父儿子94年办这个证是冒签村长的名字办的,被冒签名的当时村长很恼火,大家查出是当时负责财务的那个大队干部来签这个名的,这个大队干部也在电话里对我承认了这个事。 我们打行政官司,法院04年初判决撤销这个宅基地证,县级政府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县级政府在查明房屋产权权属的基础上,根据产权人申请,重新给产权人补发宅基地证。之后县政府和它的职能部门国土局一直不作为,我们提出为这个宅基地和房屋确权,重新发证,国土局一直推,踢皮球。土地确权是县级政府它的职能部门是国土局,差不多两年都不确权,我们唯有再告政府和国土局不作为,但这回法院没开庭在07年初给的一个行政裁定书,说我们的诉讼请求是之前的内容,已生效,我们属于重复起诉,不予受理。我觉得明明是政府和国土局在不作为,请问法院的这个裁定是不是对的? 我的三伯父在2011年已经死了,我们也是后来听人说的,这屋房与宅基地政府一直不确权,十年了,现在我大伯父的儿子还在争,强行占有,说是我三伯父曾经有遗嘱是给他的,后来也没见他拿出遗嘱,只是有一份06、07年授权他代办代争这个屋地的授权书,很可笑的是我三伯父都没有资格得有他就凭着授权书来强抢,我家现在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把这个争议的房屋与土地判给我父亲,我们有利的证据是我父亲是本村村民,还有当年换地的村民签名作证这个屋地是这个调换来的,是我家的,现任村长也签了名盖了章,还有当年建房时我父亲找的那班人,这是人证,我舅父姨妈也有帮忙来做工的,这个是亲戚,而法律规定,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即不是本村村民,是不能拥有宅基地证的,有这一条,我觉得已经基本赢定了,但是大伯的儿子敢明抢,请你们的经验想想他会有什么依据,我父亲有点担心,但我怎么也想不出他有什么依据。 我现在提起民事诉讼,没有期限过期问题吧?因为在争议。那个三伯父已死,是把人的配偶还有大伯父的儿子同时列为被告?都不在村里,不知道他们住址,可以让法院立案后让法院查或是法院给文查地址?一切罪恶都是我大伯父的儿子搞出来的,我三伯父原本他一个人即便有心想贪占我家屋地,但也不敢做得出来,就是在权属在争议的情况下,都只能维持现状,他却强行动工建围墙,把这房屋与宅基地围起来占有,能够告他侵权要他赔多少?法院判属于我的同时他侵权索赔多少? 还有一点想的是,镇的城监最早开始曾经出过勒令他停工的书面通知书,但他撕掉贴在墙上的通知书照样动工,之后镇城监要跟国土所和汇报上面国土局,但这里国土所和国土局再次不理,而且我们再一次提交确权申请书,仍是不确权,真的很想再告倒一次政府行政不作为,可以吗?让相关的人受到责罚,最好还能提出金额赔偿,所赔的所有金额,全部捐出困难需要的人。就是有点想为法治而死磕。我感觉我的胜诉条件很有利的,但始终不是学法律的,如果能介绍安排实习律师或学生来做代理人,无论民事或行政诉讼所得赔偿全部由代理人支配。实话说我父亲今年住了三次院,最后一次也跟这屋地受激气有关,政府国土所又不作为,今年又比较艰难。我记下这份,自己受过帮助,也希望自己能回馈。 恳请律师指点我!衷心的感谢! 邮箱:3078895939@qq.com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的情况来看,如果国土资源局及其他相关部门不作出处理的,应当要求他们作出书面说明,持相关说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针对你的问题,1、目前谁与你争夺,你就可以将谁列为被告。2、地址可以写其户口所在地地址,能弄清楚其现住地址更好,应当提供联系方式给法院。3、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补偿费及宅基地多年来使用费用,具体数额难以确定。4、不确权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文书,持文书可以投诉或者起诉,前提你要提出书面申请书。5、有其他问题,可以来电详询。建议向当地县政府投诉。我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务院的相关行政法规作了相关规定,总结而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下面几个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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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土地管理办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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