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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房产证写的父亲和母亲的名字,现父亲去世,去世前曾多次说过房子留给唯一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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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szch_qing
[江苏苏州市]
[继承问题]
发表时间:2016-4-21 15:33:20

远房产证写的父亲和母亲的名字,现父亲去世,去世前曾多次说过房子留给唯一的女儿,并有证人在场(舅舅,阿姨们)请问这能算遗嘱吗

律师解答
[上海上海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所说情况不是法律规范的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按你所述的情况,你父亲如没有立其它形式的遗嘱,你是法定继承人,也享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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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继承法
执业机构: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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