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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轿车被电动车追尾,人员有受伤,车主另行承担额外多出的费用,凑齐电动车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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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fuyun455
[湖北武汉市]
[交通事故]
发表时间:2017-4-13 8:47:38

小轿车正常行驶掉头,被电动车追尾,导致电动车人员有骨折,住了10来天院,医药费花了5000多,现在电动车对保险公司和交警给出的赔付不满意,要求按照他说的好多钱赔付,保险公司赔不了那么多的,车主另行承担额外多出的费用,凑齐电动车要求的多少钱,请问这种要求合理嘛,怎么解决?

律师解答
[天津天津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交通人损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报警,由警方已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你们按责任认定书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赔偿问题也可以让交警帮你调解处理。如交警帮你们调解不成,可以让对方起诉解决,赔偿金额按具体损失的情况而定。如受害方提出不合理要求时,保险公司及肇事方当然有理由拒绝。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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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执业机构: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7-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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