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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和债务人隐瞒债务人经济状况,对保证人是否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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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吉林长春市]
[经济诈骗]
发表时间:2013-10-15 9:35:19

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期间每个月的利息全部拖欠。这此情况下,债权人仍向债务人发放第二笔借款,而保证人对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不知情。请问债权人、债务人对保证人是否存在诈骗行为?

律师解答
[四川达川地区]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对于第一笔借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保证人没有欺骗、隐瞒等行为的,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对于第二笔借款,因为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由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如果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一气故意隐瞒真相编造事实,诱骗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可免责,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你所说的,你作为保证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或者提供担保时,对于债务人无力还款的情况,债权人并没有如实告知,且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拖欠不还却不予告知你真实情况,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你作为担保人是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所以担保合同无效,你直接拒绝承担相关责任即可。需要注意:不够成诈骗,两次债务是独立的,互不影响,债权人自愿继续借款给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自由,不违法,更不是犯罪;对保证人来说,保证责任也是其自愿承担的,也不违法。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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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
执业机构:北京循义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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