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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教育培训学校,20多名学生与校方财产纠纷,或者就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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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方慌慌
[福建福州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7-4-24 8:10:44

福建省福州市,连江迎像贵安教育培训学校。入学时,我们每个人交了一万多的学费,是一次性。由于大家家里都不是很富裕,所以都是贷款。贷款方由校方代办。现在就要上岗实习了,可是校方却说,要另外再交3000+的上岗服装费用。合同第六条写着:培训期间,甲方负责所收取的培训费用包含除学员用餐费以外的所有项目的收费。 我们20多名学生向校方申请过退款,可是校方以各种理由否决,这是一个群众事件,记者也来了,我们很害怕,我们不得而知,这是校方与贷款公司有利共图还是什么,总之我们想校方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案。 另外,最重要的一点。入学时与校方所签的合同,校方并未填写日期,合同应当不能成立。 本来想上传合同图片的,可是这个网站上传不了,希望能收到你们的通知。谢谢!

律师解答
梁军律师
[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所述的情况,是现在社会上常见的教育培训贷款分期偿还,也属信用贷款的一种,如这贷款合同严格按你们三方约定的去操作实施也没有问题。但你们实习后,现在校方要收取3000+元服装费用,当初的协议又没有明确约定,我们也认为不合理,建议你先与学校沟通协商,如学校执意要收取,若是正规的教育培训机构,你可以去当地教育部门投诉处理,如不属教育部门管理的,你们可以去当地工商部门投诉解决,其次,你们也可以拒绝校方让你们再缴服装费的要求。你们与校方所签订的合同没有填写时期,因你们同批人次较多,可以相互做证,不影响合同效力。另外也要看你们合同的生效条款是如何约定的,但从现在来看合同已实际履行过程中。

   《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

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

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

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

助、保密等义务。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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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合同法》
执业机构: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
回复时间:201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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