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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共同借款其中一人死亡,一人无偿还能力,债权人可不可以要求由其中一人还清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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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江西樟树市]
[债务纠纷]
发表时间:2014-11-13 9:37:46

三人共同借款其中一人死亡,一人无偿还能力,债权人可不可以要求由其中一人还清全部欠款?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律师解答
孟翔律师
[广东佛山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需要确定的是三个人之间系何种关系,虽然是向同一人借款,但是却是各自不相干的,不能要求其中一人承担全部还款义务,但是,如果三人系联保的,相互之间都存在担保责任,即一方不予清偿贷款的,另外两方负有连带担保责任,具体要看联保合同的相关约定,才能对担保责任作出准确的划分。如有疑问,可以来电咨询。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连带保证仍以主债务的成立和存续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2)一般担保责任,要求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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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物权法
执业机构: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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