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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发生交通事故被撞成性功能障碍,妻子主张性权利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1-4-27 11:23:16>跟律师谈谈<

 

  【案情】

  苏德照原本有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夫妻一向和睦,两个懂事的孩子乖巧可爱。2002年4月不幸突然降临,苏德照在一土场内帮助一辆东风牌自却车关后门时,被倒退的该车撞倒,车子的后轮从他的左腿外侧压到了胯部,致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经省、市两级法院鉴定,结论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伤残等级达6级。今年2月,苏德照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肇事车辆所在的某区环卫所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等损失。他的妻子万灵琼女士也以原告身份共同参加诉讼,要求肇事单位赔偿自己精神抚慰赔偿金1万元,理由是车祸不仅导致丈夫性功能障碍,还直接侵害了她正常的“性权利”,使她永远陷入痛苦之中。

 

  【争议焦点】

  区环卫所的代理人提出,该所汽车撞伤的是“老公”,与万灵琼无关,因此万灵琼不能作为共同原告,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苏德照的妻子万灵琼提出,作为苏德照的合法妻子,因车祸导致丈夫性功能障碍,自己应享有的一个正常人的性权利由此受到侵害,是本案的直接利害人,身心健康受到损害,应当得到赔偿。

 

  【律师点评】

  《民法通则》现有关于精神赔偿的规定范围较窄,只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受到侵害时才能索赔,性权利受伤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在该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性权利,也没有指出性权利可以归属于哪种权利。

  性是构成每个人人格完整的一个部分。它的充分发展依赖于人的基本需要的满足,比如,人们对接触、亲密、情感表达、快乐、温柔和爱的强烈渴望。性是个人与社会结构相互作用的基础,充分发展的性对个人、人际关系和社会的安康幸福都是必不可少的。性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权利,它基于天生的自由、尊严和全体人类的平等。因为健康是根本的人权,那么性健康一定是基本的人权。为保证人类和社会发展健康的性,社会一定要通过各种途径承认、提倡和保护性权利。性权利包括性自由的权利性自主、性完整和性器官安全的权利、性隐私权、性平等权及获得性乐趣等的权利。夫妻性生活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万灵琼因丈夫遭遇车祸而致性生活不完整,是性权利受到侵害,完全有理由要求环卫所赔偿精神损失费。

  本案中,环卫所的驾驶员倒车时疏于观察将人撞伤,应对苏德照受伤导致性功能障碍负全责,这一过错也从事实上剥夺了苏德照与万灵琼的“性权利”。“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万灵琼在自己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完全有理由作为受害人要求获得精神损失赔偿。因此,万灵琼共同参加诉讼并无不妥,其要求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做法是合法、合情和合理的。

  在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方面,从某种程度上看,她所受的伤害远非金钱所能补偿,万灵琼仅要求1万元的精神赔偿太低。的确,事故对万灵琼夫妇的负面影响远非金钱所能补偿,但是,权利无价,重要的不是万灵琼主张或获得多少赔偿,而是她此举宣示出的权利诉求和价值观念——打破双重标准,并且申明女性也是独立的权利主体。

  万灵琼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是正当的,也是符合《民法通则》立法理念的,这起性权利官司意义深远,一方面是对传统伦理的突破,一方面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判例。万灵琼敢于打性权利官司,这种精神值得提倡,过去一谈起性都是遮遮掩掩的,视性为“下流”、“淫秽”“不要脸”的代名词,更不可能打官司主张性权利。这场官司显示了我国法律与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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