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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诉平昌县文物局副局长“假唱”案一审宣判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6-3-29 15:11:52>跟律师谈谈<

3月25日上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女歌手芦菲状告平昌县文物局副局长周莉萍“假唱”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芦菲的诉讼请求。记者从巴中中院了解到,歌手芦菲对一审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当庭表示将提出上诉。

原告:不服判决会上诉索赔500万

2013年初,一部名为《江口水乡》的MTV在巴中市平昌县走红。吉林籍年轻女歌手卢菲偶然登陆平昌县文化馆官网,发现该网上传的《江口水乡》视频中,声音分明是自己的,但“演唱者”却变成了供职于该单位的周莉萍。

早在2012年10月,卢菲受作曲家富大华邀请,演唱由聂正罡作词、富大华作曲的《水墨平昌》。同年12月被报送参选平昌县城市形象主题歌,从全国众多作品中脱颖而出。后来歌名变更为《江口水乡》。在自己不知情且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周莉萍冒名假唱,且上传至网络,构成侵权。

平昌相关方面给出的解释是,该县与《江口水乡》的词、曲创作者签有使用权协议,歌曲与歌手卢菲无关;周莉萍在旅游节上假唱,是因为工作人员误将原唱带当伴奏带播放。

此后,平昌县文化馆和卢菲多次接触,经平昌县江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双方于2014年5月达成协议,由文化馆赔偿卢菲15万元。

卢菲认为,这份赔偿协议仅是对《江口水乡》歌曲原唱声音做出赔偿,并未涉及其他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去年11月8日,她一纸诉状将平昌县政府和周莉萍列为共同被告,索赔500万元。

被告:曾与原告签免责协议已赔15万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中旬,芦菲与平昌县文化馆达成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效。平昌县文化馆已按协议约定支付赔偿款15万元,并重新为芦菲拍摄了MTV。在协议第六条载明了“芦菲对平昌县文化馆及相关单位在《江口水乡》歌曲演唱、使用中的侵权行为表示予以谅解,放弃侵权一事所有的民事赔偿的权利,不再追究。”

因芦菲与平昌县文化馆达成的协议中已对侵权行为予以谅解,且达成协议后平昌县文化馆已在平昌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发表了声明,故对原告芦菲要求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巴中中院表示不再支持。

法院:歌手不是词曲作者只享有表演者权

3月25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歌手芦菲状告周莉萍“假唱”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芦菲既不是《江口水乡》的词曲作者,也不享有表演权,只享有表演者权,故本案应定性为侵害表演者权纠纷。

法院认为,被告平昌县文化馆与《江口水乡》的词、曲作者虽签订有《原创音乐作品使用授权协议》,享有永久使用和出版发行的权利,但使用了芦菲演唱的《江口水乡》歌曲小样,侵犯了芦菲应当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平昌县文化馆称在开幕式表演中系误播,以及对歌曲小样的使用是合理使用于法无据,对其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经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巴中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芦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芦菲承担。芦菲表示不服,将提出上诉。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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