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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男子常夜不归宿 妻子起诉离婚法院不支持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6-6-10 21:15:40>跟律师谈谈<

妻子因丈夫不回家吃饭、夜不归宿而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湛江廉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宗离婚案。

案件     丈夫夜不归宿 妻子起诉离婚

廉江的蔡女士与钟先生于2006年相识,第二年结婚,婚后育有一男孩。刚结婚时,钟先生不做家务,极少回家吃饭。作为妻子的蔡女士仍尽心尽责,勤劳工作,为了家庭美好生活奔波在外。但是,钟先生不体谅妻子的艰辛,花钱挥霍,工资半点不留。渐渐地他还经常赌博,夜不归宿。为此,夫妻俩经常争吵,钟先生甚至还动手打妻子。忍无可忍的蔡女士于2011年2月开始与钟先生分居至今。

蔡女士认为无法继续与钟先生共同生活下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诉讼费由钟先生承担,各自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女方。

针对妻子的诉讼请求及理由,钟先生没有答辩。

法院     对原告的主张不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被告钟先生没有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被告是自主自愿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了儿子,可见双方在婚后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

原告主张被告好赌、两人自2011年2月分居至今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原告只提供身份证、结婚证,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原告身份、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事实,并无法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定。

又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支持。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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