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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消防一副处长受贿14万 被查后立马退了18万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6-7-16 11:45:58>跟律师谈谈<

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建审处副处长李某亮被控在职期间,利用他负责深圳市的消防产品监督及消防工程验收检查工作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4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给予企业关照。盐田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某亮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盐田区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提起抗诉。昨日,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据悉,2007年至2014年,李某亮先后担任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建审处消防产品检验科科长、建审处副处长职务,负责深圳市的消防产品监督及消防工程验收检查工作。2008年至2013年期间,李某亮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现金人民币14万元,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给予行贿人关照。

另查明, 2014年4月24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前往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通知李某亮到案接受调查,在该院工作人员接触李某亮之前,李某亮向深圳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处承认其受贿并且愿意到检察院说明情况,后李某亮在深圳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该院交代受贿事实。

再查明,2014年7月21日,李某亮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退缴涉案款项人民币18万元。

盐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且案发后全额退赃,综合考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一审宣判后,盐田区检察院认定量刑不当提起抗诉,理由是一审不认定李某亮收受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4万元人民币好处费的事实确有错误,并且存在量刑过轻的现象。

法庭上,李某亮表示时间比较久,对这4万元已经记不清了,以一审时的辩护意见为准。辩护人则认为对于4万元的指控,李某亮只和一位证人的证言有提到,但时间地点均有出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此外他还有自首、全部退赃等情节,按照新司法解释,一审判决是量刑过重而不是过轻。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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