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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发最后通牒 电信网络诈骗人员不自首将严惩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6-10-18 17:45:33>跟律师谈谈<

为深入开展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维护全市社会治安和谐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进一步推进“平安泉州”建设,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

通告全文如下:

关于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必须坚决依法严惩。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中央六部门出台的《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精神,现就全市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要主动出击,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立为刑事案件,集中侦破一批案件、打掉一批犯罪团伙、整治一批重点地区,坚决拔掉地域性职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钉子”。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快侦、快捕、快诉、快审、快判,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展蔓延势头。

二、凡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对法定最高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含3年)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清赃款,且不属于法定不得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人民法院对在期限内投案自首的被告人,罪行严重或较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其中,对从犯、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有悔改表现的,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获取、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对泄露、买卖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对互联网上发布的贩卖信息、软件、木马病毒等要及时监控、封堵、删除,对相关网站和网络账号要依法关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凡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或者帮助犯罪分子伪造、毁灭证据以及为犯罪分子提供隐匿场所和交通工具,资助财物以及提供其他条件的,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所有公民都有同各种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义务,广大人民群众对知晓的犯罪线索应当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举报。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或直接扭送在逃人员的有功者,政法机关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协助抓获重特大逃犯的,将视情给予2000元至3000元奖励,对作出特殊贡献的将予以重奖,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泉州市公安局

2016年10月13日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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