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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帮助女儿取得抚养费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8-13 9:57:15>跟律师谈谈<

   丰都县的皮娟抛夫弃女与第三者同居,并生下一儿一女,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近日,丰都县法院公布,除了以重婚罪对皮娟判刑外,还判她一次性支付婚生女儿的抚养费3万余元。这是2011年8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以来,少有的案例。
  与人重婚生下儿女
  16岁的孙梅自懂事以来,长期缺乏家庭温暖和妈妈的爱。孙梅父亲孙海一直在家务农,一家人日子过得很清苦。2002年,孙梅7岁,孙海和妻子皮娟商量,皮娟外出打工挣钱供女儿孙梅读书。皮娟随后前往沿海打工,此后音信杳无。皮娟打工期间认识了一个丰都老乡,二人逐渐产生了感情,遂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下一儿一女。现在,皮娟非婚生的女儿7岁、儿子5岁。对此,孙海一直被蒙在鼓里。
  女告母讨要抚养费
  皮娟离家后,孙海既当爹又当妈,独自抚养女儿,并多方打听妻子的下落无果。2011年5月,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婚罪对皮立案侦查,民警找孙海调查取证,他才知道皮背叛了他。随后,法院以重婚罪对皮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孙海称,女儿孙梅上高中,学费加生活费,一年要花上万元。之前为寻找皮娟,务农为生的他早已入不敷出。为了顺利完成学业,孙梅将抛弃自己多年未尽法定抚养义务的母亲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母亲给付抚养费。
  女儿获抚养费3万
  法院审理认为,皮娟与孙梅是亲生母女关系,皮娟与孙海是经向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皮娟与孙海依法均有抚养其婚生女儿孙梅的法定义务。皮娟在外出务工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儿育女,且不履行自身法定抚养义务,损害了婚生女儿孙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根据2011年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为此判决,皮娟一次性支付婚生女儿抚养费32100元。
  “新法”帮女儿讨回公道
  承办法官称,之前的审判中,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存在,按传统生活习俗,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没分开,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此时,若子女要求夫妻一方单独给付抚养费,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当子女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时,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2011年8月后,这种局面被彻底打破。2011年8月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解释的规定不但保护了未成年人,也是一种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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