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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对儿子的房产赠与能否撤销?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8-23 10:03:15>跟律师谈谈<

   【案情】
    女方付某与男方张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存续期间所购建筑面积约为89.9平方米的两室两厅房产产权归儿子张某某所有,男方一人享有此套房屋永久性的居住权、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时,应将房产证过户给儿子名下,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押、变卖。女方要无条件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婚生儿张某某,离婚后随男方生活,男方负责监护和抚养,如果男方再婚后或发生意外对儿子张某某的成长不利,女方有权追回监护权。”现男方张某已再婚,并与再婚妻子居住在本案争议的房产内,儿子张某某随其奶奶在农村居住。女方付某遂诉至法院,以男方张某违背离婚时的约定,对儿子张某某的成长不利,且赠与的房子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撤销对儿子张某某的房产赠与。离婚协议书范文
   【分歧】
   母亲对儿子的房产赠与能否撤销?
   第一种意见认为,女方付某诉请撤销赠与应予准许。
   第二种意见认为,女方付某诉请撤销赠与应予驳回。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儿子所有,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的一种约定,该种赠与具有特殊性,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是一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以上特殊性是基于婚姻家庭人身关系产生,故本案纠纷应首先适用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女方付某未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法院应驳回其诉请。离婚协议书范文
   二、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儿子房产,如果可随意撤销赠与,首先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属于双方对婚后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其次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问题的约定不可避免地掺杂了一些感情因素,可能与婚姻解除形成一定牵连,同时子女是夫妻双方的平衡点,夫妻协议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在衡量这类协议的财产关系时不能按照一般民事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以及其他合同法的规定作为标准,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儿子的协议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当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只要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离婚协议书范文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夫妻双方房产赠与的对象具有特殊的家庭身份,赠与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并受人身关系的制约,故女方不能诉请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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