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7月邹XX与张X宏通过网络认识,2010年7月登记结婚,2011年4月婚生一子取名张X恒。婚后双方经常因为小事吵架,据邹XX讲张X宏脾气不好且比较小气,2012年4月双方协商离婚起争议,张X宏对邹XX对手施暴,邹XX于4月委托我代为起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小孩归其抚养。
【判决结果】
一、准许原告邹XX与被告张X宏离婚;
二、婚生子张X恒归原告抚养,被告张X宏应从本判决书生效当月起支付小孩抚养费2100元/月,直至张子恒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豆浆机、电磁炉……归邹XX所有;冰箱……归张X恒所有;
四、被告张X宏在……分行账户存款29579元归其所有,被告张X宏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邹XX 14789元;
五、被告张X宏在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A股账户中持有的股票归其所有,被告张X宏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邹XX 6566元;
【律师解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本案中,对邹XX有利的地方在于把握住了诉讼的最佳时机,所以成功的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
3、受理本案之初,邹XX没有掌握到张X宏的任何银行账户信息及股票信息,后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后为防止张X宏转移财产,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案件经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几经波折,开庭审理据理力争,终达委托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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