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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仍应承担责任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5-13 10:08:16>跟律师谈谈<

   云法律网在线消息:李某应聘到某建材公司工作,双方既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又没给李某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某日,李某在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被混凝土泵车内突然喷射出的混凝土击伤,经医治无效死亡。在李某受伤治疗过程中,该建材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并给予家属补偿款3.6万元。而李某家属要求用人单位还应支付丧葬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51.0452万元。遭到拒绝后,李某的妻子自行为其申报工伤,并最终得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确认。后又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不服仲裁结果又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李某的妻子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47.5330万元。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职工是否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是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当发生了工伤事故时,职工是否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用人单位没有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了工伤事故后职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即使用人单位合法用工也可能出现部分职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这种情形仅存在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超过一个月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属于企业违法用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也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尚属合法行为,超过三十日则属于违法行为。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否违法,都不应该由工伤职工自身承担不利后果。对此该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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