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风险规避>葫芦娃商标被侵权、著作方索赔80万元

葫芦娃商标被侵权、著作方索赔80万元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9-17 14:17:48>跟律师谈谈<

 因经典动画形象“葫芦娃”被某电商用于地铁站的户外广告,“葫芦娃”角色造型的著作权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将广告发布者申通德高公司和广告主苏宁云商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赔80.4万元。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广告构成侵权,两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10万元。

  上海美影厂诉称,该厂拥有动画片《葫芦兄弟》中“葫芦娃”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美影厂发现,今年3月,在上海部分地铁站的灯箱和立柱上出现了一则某购物网站的户外广告,该广告除表述低价促销活动内容的文字外,还使用了“葫芦娃”卡通形象。经查,广告中的购物网站由苏宁云商公司备案经营,广告发布者为申通德高公司。

  美影厂认为,两家公司未经同意擅自使用“葫芦娃”角色形象美术作品,构成共同侵权,给美影厂造成巨大损失。在对100处站点的涉案广告进行证据保全后,美影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家公司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80.4万元。

  庭审中,申通德高公司否认广告中的小孩形象与“葫芦娃”角色形象相同,并辩称涉案广告的内容是由苏宁云商公司提供,申通德高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并不需要进行审核,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苏宁云商公司则在庭审中对“葫芦娃”的著作权归属提出质疑,认为美影厂并不享有“葫芦娃”形象作品的著作权,而且涉案广告上的小孩形象是该公司自行设计,因此不构成侵权。

  为查明事实,法庭当庭对涉案广告中的卡通人物与“葫芦娃”角色造型形象进行了比对。经比对,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眉毛粗细、形状,眼睛大小,嘴部,脸部表情等方面。对此,苏宁云商公司强调,广告中的人物形象的创作思想是为了配合广告内容,表现出的无奈和委屈,与“葫芦娃”的正面刚毅形象并不相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证据显示,美影厂是“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相关著作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苏宁云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葫芦娃”角色造型形象,侵犯了美影厂对该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而申通德高公司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葫芦娃”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时间、情节、后果和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的合理调查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

  广告发布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葫芦娃”曾是一代人心中的美好记忆,如今机智勇敢的“葫芦娃”却成了电商广告的“代言人”,难免让人难以接受。那么,本案中涉案广告的人物形象到底是不是“葫芦娃”?广告发布者又该为侵权广告承担怎样的责任?本案主审法官金滢对此作出了解释。

  金滢说,根据当庭比对的结果,涉案的卡通人物形象虽然在眉毛、眼珠、表情以及某些细节部分与“葫芦娃”角色造型形象有所区别,但在头饰、脸型、项圈、服装、配饰等方面及整体形象上则与“葫芦娃”角色造型形象主要特征基本相同。而且更为关键的是,苏宁云商公司拿不出任何创作底稿、原件证明涉案卡通人物形象由其自行设计。因此,可以认定涉案广告中的卡通人物整体形象抄袭了“葫芦娃”角色造型形象。

  至于广告发布者的责任,金滢认为,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核实广告内容,对广告内容所具有的合法授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本案中,“葫芦娃”角色造型形象具有较大的知名度,被告申通德高公司对此更加应当施以较高的注意义务。但从本案现有证据看,该公司并未对涉案广告内容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欢迎   云法律   律师在线解答    法律法规查询  免费法律在线咨询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葫芦娃商标被侵权、著”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