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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万买新车却买来事故车 车主打官司获赔44万元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9-2-14 23:29:23>跟律师谈谈<

在销售员的误导下,陈某误入低价促销陷阱,以11万元买下本应为15万元的新车,后在保养时才知系维修翻新过的事故车。今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黄冈市中院二审判决陈某获车价赔偿11万元,另加三倍赔偿33万元。

2016年10月10日,陈某到武穴某汽车销售公司去买车,对售价15万元的一款轿车很是中意。销售人员声称该车在低价促销,劝其购买。陈某当即与该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并支付了全部11万元购车款及相应税费。10月13日,陈某提走了新车。

2017年2月1日,陈某对该车保养时,得知该车系维修翻新过的事故车。新车居然变成了重大事故车辆,陈某非常气愤,多次向该公司以及当地工商部门投诉,均无果,遂一纸诉状将这家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退还全部购车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中,武穴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该车是从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上海公司并未告知该车是重大事故车。因此,武穴某汽车销售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办案法官亲自前往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核实情况,查明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明确告知该车经过大修,不能作为新车销售,因此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武穴某汽车销售公司。但武穴某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将实情告知陈某,只是以打折促销为由诱使陈某购买。

一审法院认定武穴某汽车销售公司涉嫌欺诈消费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该公司赔偿陈某购车损失11万元,并按照购车款价格的3倍增加赔偿33万元。武穴某汽车销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黄冈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今日,黄冈市中院主审法官称,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经营者,明知该车经过翻新维修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却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消费者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了事故车辆,该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消费者如果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可以要求经营者返还价款并赔偿相应损失,同时还可以要求经营者按价款的3倍增加赔偿。

业内人士提醒,“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买车切记不要贪小便宜,警惕低价背后的陷阱。此外,提车时请您不妨做到以下几点,首先确保证照齐全,妥善保管车辆证书、发票、合格证等文件并检查车的出厂年份、车架号、发动机号是否与实际相符。其次,仔细绕车一周,远观车辆整体有无明显色差,近查轮胎摩擦痕迹是否明显,重点关注引擎盖接缝、油箱盖、车门结合处等是否有钣金维修痕迹。最后,亲自试驾,听听车内有无异响。如果您做到上述几条,还是不幸买到了事故车,也请不要着急。请您妥善保存好相应的票据和证书,同时固定好证据,法律会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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