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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少年父母起诉索赔100万元 被法院驳回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9-6-14 17:29:04>跟律师谈谈<

近日,区法院通报了一起溺水引发的民事案件:一名15岁的少年溺亡后,父母状告河道管理者索赔100万元。最终,法院却驳回其诉讼请求,这是为何?

阿亮、阿美夫妇是外来人员,带着年满15岁的儿子小亮在萧山务工。前不久,阿亮早早去了工地干活,阿美身体抱恙卧病在床,小亮独自跑到了家附近的河边玩耍。

尽管该河道附近设有“水深危险注意安全”“禁止下水游嬉捕捞”的警示牌,但小亮还是越过了警示牌及绿化带,顺着河边管道进入河道嬉水,最终溺水身亡。

小亮父母遂将河道管理者即当地街道办事处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0余万元。

小亮父母认为,街道办事处存在未在河道边加装必要的护栏及警示措施等疏于管理的行为,导致小亮死亡,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庭上,街道办事处认为:已经对河道实施有效管理,即在河道边竖立警示标志、周围设置防护栏等安全措施;小亮溺水死亡时已年满15周岁,应对河道边设置的安全措施有认知能力,也清楚下河游泳有潜在危险;小亮父母当时不在现场,小亮脱离了监护范围,其父母在事故中有疏于注意的重大过失;小亮的死亡事故发生地在内河河道范围,河道的功能是为了河流的行洪输水,不是供公众活动和集散的公共场所,故对该案涉河道不存在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街道办事处就小亮溺水身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小亮父母应当自负其责,故驳回了小亮父母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小亮溺水事故事发点附近设有警示牌和绿化带,故街道办事处已尽相应危险警示义务。小亮通过缝隙、穿越绿化带并顺着河边水管进入河道,管理者无法预见进入行为会因河道的危险遭受损害,亦无法预见小亮作为未成年人会单独进入并遭受损害,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行为与小亮溺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涉案河道属于用于河流行洪输水的水利设施,并非对外开放的水域,亦不属于公共场所,不应再苛求街道办事处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涉案河道系开放性自然水体,小亮作为具备一定认知和控制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危险,仍进入河道最终溺亡,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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