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papi酱名下公司运营平台,因涉嫌将背景音乐用于商业用途侵权,被告上法庭需赔25万,网友议论两极分化。不过,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王辉对市界表示,“应该赔不了这么多。”
据7月23日报道,因涉嫌背景音乐用于商业用途侵权,北京音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将“papitube”的经营方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索赔25万余元。
音未公司表示,其经日本唱片公司授权取得音乐《Walking On the Sidewalk》版权独家专有使用权以及维权权利,而“papitube”未经许可使用该音乐作为背景音乐,制作商业广告推广短视频,涉嫌侵权。
由于“papitube”的经营管理者是北京春雨听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徐州自由自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此需赔偿音未经济损失20万元及开支5.7万余元,共计25万余元。
实际上,春雨听雷是自由自在的全资子公司,而papi酱(姜逸磊)持自由自在公司30%股份。此外,papi酱名下还有3家公司,加上此番被告的两家,名下公司合计有5家,其中最主要的当属注册资本达270万元,且持股30%的自由自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不过,“papitube”的经营方在庭中表示,无法证明音乐版权归属方,且涉案音乐仅有简单的旋律而并无歌词,此音乐亦不具有知名度。此外,该音乐的发布时间为2011年,所以商业价值极低,赔偿金额要求并不合理。
虽然法院并未当庭宣判,但网友观点已然分为两派。一派力挺papi酱,“现在都这样,没火随便用,人一火起来就开始敲诈了,都是这样。”另一派认为音未文化的诉讼合理,“侵没侵权我不知道,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版权费没付过。”甚至还有网友表示,“25.7w也就一两个广告的事。”
对此,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王辉律师,对市界提出了自己的3个观点:
1. 作品专有使用权人与作品尤其作品使用有直接利害关系,属于适格当事人。因此,如北京音未文化能够证明其确实得到日本唱片公司对涉案音乐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和维权权利,且日本唱片公司拥有《Walking On the Sidewalk》的著作权,音未文化就享有诉权,即具有诉讼资格。
2.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因此无论词、曲只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均可以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知名度没有任何关系。“papitube”经营方以涉案音乐仅有简单的旋律并无歌词且知名度较低作为自身没有侵权的抗辩,难以得到法律认可。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此,对于本案件,王辉律师认为,“音未文化要求侵权方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开支5.7万余元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在司法实践中,版权纠纷赔偿额大都低于该上述数字。考虑侵权作品的数量、因未文化的损失以及“papitube”经营方的违法所得等因素,预计实际判赔额度将低于这一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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