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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德纲“弟子”机场打人 被判赔偿9467元

时间:2013-4-16 9:49:04>跟律师谈谈<

【基本案情】

  记者22日从北京市朝阳法院获悉,曾一度被炒得沸沸扬扬的郭德纲弟子机场打人事件已有最终结果,法院判决郭德纲三名弟子赔偿大风行锐角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摄影器材损坏发生的维修费5980元,赔偿该公司摄影黄某医疗、误工损失1911.27元;判决王海赔偿该公司司机刘某医疗、误工损失1576.13元。

  2012年1月9日23时许,因大风行锐角度文化传播公司摄影黄某未经郭德纲同意在首都机场3号航站楼擅自对郭德纲进行偷拍引发不满,王海等3名德云社工作人员与黄某、刘某发生纠纷。该事件发生后迅速发酵,引发各方媒体关注。经当事人报案,首都机场公安分局介入该事件处理,公安机关对黄某、刘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均为轻微伤。后公安机关对德云社1名工作人员处以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另外2名工作人员处以行政拘留12天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事后,黄某、大风行锐角度文化传播公司分别将德云社3名工作人员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40298.27元,摄影器材维修费5980元。刘某将王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植发费、精神损害抚慰金44376.13元,

  黄某诉称,德云社3名工作人员对其实施了殴打行为,事后其到首都国际机场医院进行治疗,医生建议病休三天。另外因摄像器材被公安机关保存,直至2月14日才取回,取回后发现损坏又进行修理,3月16日才修理完毕。其间,因没有必须的摄像器材,导致其长达67天无法工作。为此,黄某索赔医疗费1061.04元、误工费29 237.23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

  刘某诉称,他在纠纷发生时进行劝阻,结果被王海殴打,造成顶枕头皮肿胀、部分头发缺损、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左肩部背部软组织挫伤。事后,其到首都国际机场医院进行治疗,医生建议病休七天。刘某称其缺损头发不能再生,只能植发。因此,刘某索赔医疗费876.13元、误工费3500元、植发费30 0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

  因摄影器材系大风行锐角度文化传播公司所有,该公司同时另案起诉,索赔修理费5980元。

  德云社3名工作人员主张,黄某、刘某对纠纷的发生亦有过错。对于医疗、误工损失,同意在有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按照双方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植发费不同意赔偿。同时,他们认为黄某67天的误工时间没有法律依据,仅认可诊断证明上载明的3天。对于摄影器材维修费,此3人不认可系其损坏,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纠纷发生时,王海对刘某进行了殴打,德云社3名工作人员对黄某进行了殴打,并曾争抢黄某手中的摄像器材。黄某就医产生医疗费1073.04元,医嘱病休3天;刘某就医产生医疗费876.13元,医嘱病休7天。摄影器材曾被公安机关扣留,返还后黄某发现器材损坏,并进行了维修,产生维修费5980元。为证明其收入情况,黄某提交了2011年12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及其与南都周刊签订合作协议,完税凭证显示其当月缴纳个税363.26元,与南都周刊的协议约定其在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向南都周刊提供图片,南都周刊给付其拍摄费5000元。刘某称自己月收入1万余元,但未向法院提交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海对刘某进行了殴打、德云社3名工作人员对黄某进行了殴打,应当赔偿相应的医疗费及因身体受伤产生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应根据医嘱载明的病休时间确定,因摄影器材受损导致的误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刘某未提供完税凭证,故对其所述收入数额不予采信,法院酌定刘某月工资3000元。关于王某、刘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亦未予支持,关于植发费用,因未实际发生,法院亦未予支持。对于三被告否认损坏摄影器材一节,法院认为摄影器材在纠纷发生前尚能正常使用,三被告对摄像器材曾有过争抢行为,纠纷发生后该器材在公安机关扣留,从公安机关取回后即发现损坏,故对三被告的抗辩意见未予采信。

  据悉,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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