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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一团伙销售“0”含量人血白蛋白 获利97万

时间:2015-9-18 10:19:56>跟律师谈谈<

人血白蛋白是一种从健康人的血浆中提炼而成的血液制品,临床上主要用于失血创伤和烧伤等引起的休克、脑水肿,以及肝硬化、肾病引起的水肿或腹水等危重病症的治疗,俗称“生命制品”、“黄金救命药”,是国家重点管控的药品。供不应求的市场环境,给唯利是图的不法分子销售假人血白蛋白提供了可乘之机。昨日上午,泉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人血白蛋白的案件。

案发:用了10支人血白蛋白,蛋白质含量反而下降

人血白蛋白属人体血液制品,需要一定的审批程序,还需要招标采购,非常复杂,目前很少有医院销售,出现人血白蛋白供应紧张的状况。针对当前国内人血白蛋白供应紧张、市场交易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2014年9月28日起,国家发改委执行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限定国内生产的人血白蛋白(10g:50ml/瓶)最高零售价格为360元。在供不应求的市场环境下,医院紧盯着药品经销公司到处找药,患者家属多方找药,急用时只能临时从药店或者销售商手中购买。

去年,沛县一名酒精肝硬化患者的家属几经周折,以450元/支的价格从郭某处购买了10支人血白蛋白。患者注射后,患者血液中白蛋白含量不但没有提高,反而从26.5下降到25.8。患者家属因而怀疑买了假药,将注射空瓶送至徐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案检测。经鉴定,药品系假冒。

2014年5月8日,泉山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对此进行调查。在技侦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专案组多次深入广州、睢宁、沛县进行摸排侦查。9月11日-13日,专案组民警先后抓获陀某、郭某等多名涉案主要违法人员,并现场查获了大量假人血白蛋白和销售账本。9月15日,根据主犯陀某供述,专案组再次深入广州市,将犯罪嫌疑人陀某的另一下线梁某抓获。

据了解,截至2014年9月,陀某多次从陈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人血白蛋白,分别向被告人梁某和郭某销售,实际销售金额共计97万元。

昨日,泉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陀某:拿到假人血白蛋白加价10多元再卖

据了解,31岁的陀某是广东人,从广州食品药品学院大专毕业后,从事代理药品生意。在广州药交会上,他认识了做人血白蛋白生意的陈某,并为一名客户购买了一次人血白蛋白。事后,客户反映药是假的。陈某则声称药是他拿错了,拿成了假的、高仿的,但陀某保留了陈某的电话号码。

“我们之间虽没有业务联系,但都是做药品,他也和我一样跑医药公司。”在昨日的庭审中,陀某说,他之前做医药销售时对外销售的是降血脂之类的药,并没有代理销售人血白蛋白的资质。

2014年,陀某在工作中和梁某相识。“我知道梁某弄这个东西去卖,利润比较高。”陀某说,他告诉梁某陈某有货,而且价格比较便宜,并把价格报给对方。最初,梁某拿货的量不多,但从那之后,他们开始了交易。

据陀某交代,这种药的正常售价是每支360-370元(含发票),而他从陈某处拿货的价格仅是每支165元。“他说里面也是有蛋白成分的,但从他的表述里,我感觉含量是不够的。”陀某说,用现金和陈某交易拿货后,他每支药加上十几块钱再卖给梁某。

“开始他(梁某)只要了20支,后来越要越多。”陀某说,陈某手里有药品的批号。卖家需要什么样的批号,他就把批号告诉陈某。

被告梁某:不知道所买的全是假药

陀某说,他是通过网络和徐州人郭某相识的。郭某曾在一个医药销售群里称想买白蛋白。“我当时给他报了一个正品的价格,他说他不要真品,要水货。我就把陈某介绍给他。”因陈某怕出事,不愿直接和郭某交易,于是通过陀某拿货,他每支同样加价10多块钱。

梁某,36岁,大学本科学历,在广东从事教师工作的同时,兼职药品销售。他主要销售安培莱仕、贝林两个品牌的白蛋白。至于购买途径,有一部分是从陀某处购买,还有一些是从网上买的正品。

“在网上买的价格每支在350-410元间。”庭审时梁某说,有一次他在网上发布了想买白蛋白的消息,陀某主动联系了他,每支要价180元。当他询问价格为何这么低时,陀某称含量不够。当时他没有购买。过了一段时间,陀某给他发来一些样品,他没有拒绝。

“样品的颜色、浓稠度与真品不一样,我进行比对过。”他说,自己不知道所买的全是假药。拿样品给别人使用,对方说并没有什么不良反应,效果还行,于是他继续从陀某处拿货。他曾向陀某要过药品的批号,陀某也提供过,但他不知批号的真假。低价拿货后,他卖给下家的价格每支200-300元。

当公诉人问道,为何有正规渠道进货,还要从陀某处购买假的白蛋白时,梁某说:“价格便宜。对方跟我说里面液体是真的,应该可以做。”

当辩护人询问人血白蛋白有几种型号时,梁某称,据他所知分为2克、5克和10克的。“2克的100-200多元,5克的200多元,10克350-410元左右。”他说,之前也问过陀某为何价格低,对方说是含量不够,并没有跟他说里面含有氨基酸、维生素K。

被告郭某:收到药后在网上能查到质检报告,觉得是真药

26岁的郭某是本市人,去年8月自己注册了一家医药公司。2011在江西打工时,他当过销售经理,负责药品的调配。2013年底,听说白蛋白赚钱,郭某想代理。

通过网络和陀某相识后,郭某第一次购买了10支白蛋白。“收到后,我在网上查了相关的质检报告都能查到,我觉得是真的。”他说,自己以180元的价格拿货,并不知道陀某所售的是假药,直到警方让他看检验报告才知道。

“我在网上查的最高零售价是375元。”郭某说,他卖给下线的价格则是每支310-380元不等。他说,有人反映用了10支没效果,他也曾怀疑过药品的真实性,但陀某告诉他药没事,符合国家最低标准。

郭某通过快递的方式和陀某进行交易。购买来之后,他又在网络发布信息,通过华某等下线销售给病人。

公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的涉案人血白蛋白,经鉴定蛋白含量为“0”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陀某、梁某、郭某明知相关人血白蛋白系假药而予以购进并销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为假药。在这个案件中,从陀某、梁某处扣押的涉案两个品牌人血白蛋白,经鉴定,其中蛋白含量为“0”。按规定,人血白蛋白中蛋白质含量应为标示量的95.0%-110.0%,显然查获的药品系假药。主观上,陀某、梁某均供述明知系假药而予以销售;郭某虽辩解之前不知是假药,但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低价购进,再以高价售出,结合他本人从事药品相关工作的经历,足以认定主观上对于采购并销售的人血白蛋白可能系假药应当是明知的。综上,公诉机关认定三名被告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情节特别严重。

在量刑方面,公诉机关建议,被告人陀某、梁某、郭某销售血液制品类假药人血白蛋白,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请法庭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综合考量,判处刑罚。

控辩双方争议较大

合议庭延期宣判

陀某的辩护人表示,陀某的儿子有心脏病,他是为了筹钱才去卖药,犯罪动机单纯,值得同情。在案发后,陀某具有坦白情节,能如实供述罪行。对于认定的销售金额97万元,他认为值得商榷,因为从郭某的证言可以看出,他不仅销售假药还销售真药。陀某在销售假药的过程中仅是起到中介作用,每支获取10元的利润,而且愿意退赃等。综合多方面因素,他建议法庭对陀某减轻或从轻处罚。

梁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方认定的罪名有异议,主张不应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应是非法经营罪。

郭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由于控辩双方争议较大,案情重大复杂,合议庭在庭后合议,延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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