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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和股票收益均为你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不因双方缔结婚姻而改变该财产的性质,该婚前财产仍然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不仅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其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同样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由于股票的价格经常会随着市场变动,因此离婚时要求对股票收益进行分割就成了一个难题,《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按以下方式处理:1)按股票的数量分割;2)如果离婚时股票已经如数卖出,也可以就转让价金进行分割。《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般而言,上述财产均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于离婚时请求法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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