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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登记同居10年 要求继承丈夫遗产

时间:2013-4-17 9:54:58>跟律师谈谈<

1992年11月,不满19岁的农村女黄晓娟在“媒人”的极力撮合下,嫁给了同村年近30岁、有些积蓄的谢大力为妻。二人按照农村的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

  此后,黄晓娟和谢大力常年在广东、深圳等地打工,一直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黄晓娟虽曾生育过两胎,但均不幸夭折。这给黄晓娟和她憨厚老实的丈夫在精神上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但二人的感情并未受到影响,依然很亲密。

  天有不测风云。2003年春节前,黄晓娟与谢大力在返家途中惨遭车祸,黄晓娟虽幸免于难,但谢大力却当场身亡。丈夫意外罹难,黄晓娟含泪料理了丧事。在清理遗物时,她发现丈夫生前的存折上有20万元存款,却被公公强行拿走了,说这笔钱是儿子留给他养老的。

  这二人“结婚”后,因谢大力的年龄比黄晓娟大近10岁,社会阅历也丰富许多,黄晓娟对丈夫非常信赖,自己没留下多少“私房钱”。她认为谢大力的20万元存款中,有些是她赚来的,理应分得一部分。可在黄晓娟要求分割遗产时,却遭到公公的拒绝。她的公公认为,她与谢大力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同居关系,无权继承谢大力的遗产;同时,黄晓娟还不到30岁,将来肯定会改嫁,他不能让黄晓娟把谢家的钱带走。

  黄晓娟感到公公太绝情,同时也不同意公公的看法。在向妇联组织和律师咨询后,于2003年5月底,她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以配偶的身份继承谢大力20万元遗产中的15万元。

  法院认为,黄晓娟与谢大力开始同居生活时,黄晓娟不满19岁,还未到法定婚龄,他们属于非法同居关系;自黄晓娟达到法定婚龄之日起,他们已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她与谢大力转化为事实婚姻关系;死者谢大力留下的20万元存款,是黄晓娟与谢大力的共同劳动收入,黄晓娟应当对其中的10万元存款享有所有权,另10万元为死者谢大力的遗产,由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谢大力的父亲、黄晓娟平均分配,故法院最后判决黄晓娟分得20万元存款中的15万元。

  法官特别提醒读者朋友,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将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将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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