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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男子监狱服刑刀伤他人 新罪再判两年

时间:2015-10-27 8:47:58>跟律师谈谈<

近日,高明法院在广东省高明监狱公开宣判一宗故意伤害案,谢某服刑期间再伤害他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台下几百名服刑人员一脸肃穆,听得非常认真。

据悉,谢某在劳动改造中,加工材料用完没有人给其发料,见到负责发料的相关服刑人员在厕所旁休息聊天,谢某取来剪刀,意图教训负责发料的服刑人员。服刑人员茹某、王某发现后,对谢某进行拦截制止。在制止的过程中,茹某左手臂和王某的胸部分别被谢某用剪刀划伤和刺伤,经鉴定,茹某、王某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高明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高明监狱在押服刑人员谢某提起公诉。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在服刑期间,不服改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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