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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女生下床戳伤下体 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万元

时间:2015-10-31 15:12:05>跟律师谈谈<

宿舍熄灯,学生下架子床时未能注意周围环境,跳下床后,不慎被拖把棍戳伤下体。

近日,西安市阎良区法院审结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学校、被告人王艳分别负此次事故30%、10%的责任,分别赔偿原告张丽29439.6元、9813.2元,并分别扣除两被告之前垫付的医疗费、赔偿费。

张丽与王艳均系西安市阎良区某中学学生,二人住同一宿舍,张丽住下铺,王艳住上铺。

2013年5月30日晚自习结束,王艳在宿舍内洗了些衣服,导致地面有积水,便用拖把拖地。同宿舍的一同学因作业没做完,担心宿舍熄灯,就让张丽帮其去王艳的床上取台灯。

然而,就在张丽取完台灯准备下床的时候,熄灯时间到了,当舍管老师喊大家熄灯后,也不知道谁随手就把宿舍灯关了,张丽也没有观察床下面是否障碍物,便从床上跳了下来,刚好一屁股坐到了正在拖地的王艳所使用的拖把上,致使张丽下身被戳伤。

随后,其舍友和舍管老师,将张丽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其会阴部穿通伤、直肠穿孔伤(2处)、弥漫性腹膜炎、肛门括约肌损伤。

经鉴定:张丽之损伤构成九级伤残。期间,王艳家属支付张丽医疗费1800元。学校支付其医疗费和补偿费共计1万元。后张丽之父还是将学校和王艳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遭受的损失。

原告下床时,在灯已被关掉的情况下,未尽谨慎义务,在未确认下方是否有人、是否安全而下床,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学校对住宿学生疏于管理,未形成统一的作息时间安排,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依其过错程度承担30%的责任。

被告王艳未在学校专用洗漱地点洗衣,致使宿舍地面积水,依其过错程度承担10%的责任。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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