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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房屋被占,现在才改协议安置,应该按照哪年的安置政策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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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gao2440573
[四川成都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6-10-29 0:13:12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下坝村2组何正芬家4口人,在2009年被政府征地房屋拆迁,当时签定自拆联建,赔偿偏房60平米(60元/平米),正房150平米(400元/平米),一共63600元,规划出地皮让我们自建。一直没有履行协议,直到2011年城镇规划图出来,政府不能履行协议了。一直到2014年政府叫我们改协议为安置房(30平方/人)或货币(105000元/人),然后扣除30平米/人的房屋钱,剩余的房屋才算钱给我们。我们认为扣除30平米/人不能接受,所以没有签,之后政府暂停了我们的房租发放。 直到如今2016年我们同时被征地拆迁的8户人中的3户,向翠屏区人民法院起诉,内容是:政府没有履行2009年的协议,要求政府按照现行补偿政策对我们进行货币安置。判决书上判决原话为:"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对原告何正芬采取货币安置形式实施住房安置”。政府认为判决结果没有写2016年元月执行的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就还是按照2010年的老政策进行安置。现在强行通知我们3户在25号内到拆迁办签订《自拆联建住房安置补充协议(货币安置)》。逾期,将货币补偿安置款直接存入指定银行,视为安置完毕。政府人员还口头上说逾期就不对我们增舔人口进行安置了。 我们认为应该按照2015年元月1日执行的新政策对我们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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