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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是否按本人缴费工资计算

时间:2013-5-16 9:08:37>跟律师谈谈<

    【案情介绍】

  陈某是于2005年5月19日入职中山市某木业公司,公司以每月800元工资为基数为陈某购买了工伤保险。2006年2月18日,陈某在操作机械时受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陈某受伤后,公司按每月720元的标准支付了陈某2006年4月至7月工资2882元。后陈某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但双方对计算工伤待遇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产生分歧。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陈某没有工作满12个月且缴费工资与陈某实际工资有差距的情况下,应该按照什么工资标准来计算陈某的工伤待遇?

  公司认为:应该按照陈某的缴费平均工资计算以及陈某入职之后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公司要求按照陈某2005年6至2006年2月期间的缴费工资以及受伤后公司在2006年4月至7月工资发放的工资为基数计算工伤补偿数额。

  陈某认为:应该按本人受伤前的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同时,上班不足月的月份工资也不能作为计算基数。陈某在2005年6月到2006年1月的月实际平均工资为1550元(2005年5月以及2006年2月因为没有足月上班,不应计入)。

  由此可以知道,在此情况下,引发了三个问题:一是计算陈某的工伤待遇时,是按照陈某向社保部门缴纳保险的月均缴费工资计算还是按陈某的实际工资计算?二是,如果按陈某本人的实际工资计算,那么,在陈某工作不满12个月的情况下,应如何计算陈某的月平均工资?

    三、陈某没有足月上班月份的工资,是否也应作为计算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基数?

    【律师评析】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缴费工资。根据该条的表面字义,似乎是只能按照受伤员工的“缴费工资”来计算员工的工伤待遇。《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员工的工资如实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但实际上,鲜有企业严格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一般情况下缴费工资均低于员工的实际工资)。如果按照缴费工资来实际赔付受伤员工的工伤待遇,显然将极大的损害了受伤员工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五十七条的规定,只能适应与社保部门按照支付受伤员工社保待遇的情况,在按照缴费工资计算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按照实际工资计算工伤待遇之间有差额的情况下,其差额部分应由企业承担。

  其二,员工在受伤前没有在企业工作满12个月的情况下,其工伤待遇应如何计算?笔者认为,如果员工入职不到1个月即受伤,其工伤待遇应按当地同行业相同工作岗位的平均工资计算;如该员工入职时间有几个月甚至有快一年,则应按该员工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计算。

  其三,员工上班不足月的工资,在计算员工平均工资时,应予以剔除该月份。

    【裁判结果】

  本纠纷经历了仲裁程序、一审程序以及二审程序,双方争执的焦点就是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应该按照陈某受伤前足月上班的工资作为工伤待遇计算的计算基数,木业公司要求以缴费工资和受伤后的停薪留工期工资为计算基数的理由不合法,终审判决木业公司应支付陈某工伤待遇七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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