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顾国家严格管控枪支的有关规定,男子为了打猎购买并私藏枪支。昨日记者获悉,长安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涉案男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年前,长安男子林军(化名)购买了一只“松鼠”牌单管猎枪,以及铜弹壳、无烟火药和铅子若干,当时有关部门对猎枪的管控并不严格。国家严格管控枪支后,林军在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的情况下,将该枪支长期藏匿于其家后山的一处洞穴中。2015年2月4日,林军持该枪支及自制子弹到黑沟槽打猎,当晚9时许,林军驾车返回途中被侦查员抓获。后在林军的带领下,侦查员在其家中起获了部分无烟火药和铅子。
经鉴定,林军持有的是以火药动力为发射能源的制式“松鼠”牌12号折柄式单管猎枪。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公安机关对林军予以刑事拘留,后长安区检察院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长安区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军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林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确有悔罪表现,因此量刑时可从轻处罚。昨日记者获悉,长安区法院判处林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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