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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一村民持锄头将他人打死 被判刑10年

时间:2016-3-4 19:27:47>跟律师谈谈<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正在服刑的张某(1966年9月生,普宁市人)提起一年多前发生的一幕,后悔莫及,他为自已一时冲动造成的伤害,付出了10年失去自由的惨重代价……

记者3月4日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4年7月16日18时许,张某在普宁市某镇某村自家在建楼房附近,因倾倒建筑垃圾的事与被害人张某甲发生矛盾,之后双方发生激烈的争吵,继之打架,张某持1把锄头打伤被害人张某甲,致其头部等受伤,后因村民劝架,张某便逃离现场,张某甲则被送普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甲符合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4年7月18日,张某到普宁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同年12月17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期间,被告人张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张某甲的亲属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的亲属一次性赔偿张某甲的亲属40万元,该款已支付完毕。张某甲的亲属对张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张某持锄头打伤张某甲,并致其死亡,应依法惩处;但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纠纷所引发,且张某有自首情节,并在其亲属配合下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具体情况,故对张某可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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