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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虎“退一赔三案”大反转 一审的314万变35万

时间:2016-3-17 8:56:19>跟律师谈谈<

还记得那起轰动全国的“路虎汽车索赔案”吗?2015年8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温州新力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黄女士进行“退一赔三”,这意味着,黄女士不但可以退掉价值104.8万元的路虎揽胜,还可以获得三倍购车款共计314万余元的赔偿。新力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昨天下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惊呆所有人:撤销原判,改判新力虎公司赔偿黄女士35万元,驳回黄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更换配件未告知消费者 法院认定不构成欺诈

二审期间,温州中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11月30日、2016年2月4日至新力虎公司以及台州国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验及现场演示,并向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函,咨询相关专业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

一是新力虎公司未明确告知黄女士涉案车辆因排挡杆破裂而更换变速箱控制模块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行为;

二是新力虎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下什么是PDI(Pre Delivery Inspection 交车前检查)?PDI程序是行业惯例,新力虎公司交车前检查发现排挡杆破裂而更换变速箱控制模块属于PDI操作。在PDI程序进行过程中,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该如何处理,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成文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予以规范,按照行业惯例和生产厂家的要求来操作是合理的。

根据行业惯例和路虎汽车生产厂家《新车交车前检查手册》(PDI手册)的规定,4S店可以在PDI程序中完成其力所能及的对小故障的简单校正,包括部分配件的更换。本案中新力虎公司在PDI程序中检查发现排挡杆破裂并更换了变速箱控制模块,其操作获得了路虎汽车中国总经销的认可,且相关单据即载明为PDI,相关操作已录入路虎汽车的全球系统,故应当认定新力虎公司的操作符合路虎汽车生产厂家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未主动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损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还应具备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才能构成欺诈。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或其他成文规范明确规定经营者进行PDI操作更换配件后的告知义务。根据目前行业内的通常认知,按照汽车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PDI操作,使用原厂配件予以更换配件的行为,其性质等同于生产厂家在汽车生产装配过程中的行为,操作后的车辆属于新车,经营者无需主动作特别的说明和提醒。新力虎公司作为经营者,其认知无疑会受到行业通常认知的影响,其未主动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属于其认识错误的问题,并不具有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欺诈。

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 4S店被判赔偿350000元

因温州中院认定新力虎公司不构成欺诈,故黄某以新力虎公司欺诈为由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撤销购车合同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支付购车价款三倍的赔偿金,缺乏依据,温州中院不予支持。

温州中院认为,涉案车辆在PDI程序中检查发现排挡杆破裂而更换了变速箱控制模块,虽然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因该操作对涉案车辆的外观、性能、使用功能等造成损害或者涉案车辆不符合原厂出厂检验标准,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等专业协会也认为经营者无需主动将该操作过程告知消费者,但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该操作事实仍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故该事实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新力虎公司未向黄某明确告知该事实确实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综上,温州中院综合考量涉案车辆的车价、新力虎公司侵犯黄某知情权的内容以及对黄某消费心理受损的补偿等因素,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新力虎公司赔偿黄某350000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事件回顾】

4S店一审被判“退一赔三”

2015年3月31日,丽水人黄女士在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的一路虎4S店内,购买了一辆路虎揽胜运动版、产地为英国的越野车,送给爸爸当礼物。当天,黄女士与车行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显示车价为104.8万元。使用说明一栏内,特别注明黄女士所买的汽车是由汽车销售企业出售的新车。

2015年4月1日,黄女士支付全额车款,提车。黄女士说,提车至当年5月份期间,车子发生过4次在待起步时挂D挡踩油门无法前进,或启动后加油门却只能够以十几码的速度前进,此后要重新挂挡后才能正常行驶。黄女士咨询丽水当地的路虎4S店,但一直找不到原因。

2015年6月4日,黄女士到车行进行第一次保养,发现一份《领料单》和《施工单》,原来在交付前(3月29日),因排挡杆破裂被更换过排挡杆、变速箱模块和排挡杆周边线束。黄女士要求退车,遭到车行拒绝。

双方协商无果,2015年6月29日,黄女士以她父亲的名义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行退还104.8万元购车款,另外要求购车款的3倍赔偿。

2015年8月10日,温州龙湾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经销商构成销售欺诈,按照去年3月份实施的“新消法”,判决经销商“退一赔三”。意味着,黄女士不但可以退车,还可以获得三倍购车款,共计314万余元的赔偿。新力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015年11月5日,温州中院进行二审。新力虎公司要求撤销一审判决,认为PDI程序是一项全球通行并公认的技术规范,对涉案的处理属于PDI的范围内。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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