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的鸡胸肉“加料”后竟摇身一变成了色泽鲜艳、口感细嫩的里脊肉。
3月31日,给鸡胸肉“加料”的两夫妻项某和彭某及其雇员彭某林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年六个月、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四十万元、五万元。
今年39岁的项某是江西贵溪人,从2012年9月开始,便带着妻子彭某在丽水从事生产、销售假里脊肉生意,两人低价购进鸡胸肉后,为使鸡胸肉看上去鲜嫩,并有里脊肉的口感,两人在出租屋内给鸡胸肉“加料”,利用红曲粉、咖喱粉等多种调色调味料将鸡胸肉 “整容” ,并切片成“里脊肉串”,销往莲都、缙云、龙泉、庆元、松阳、云和等地。
2014年9月份,生意做大后的两人干脆回到老家江西贵溪成立了食品有限公司专门从事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成立公司后,项某和彭某两夫妻继续用鸡胸肉加工肉制品,直接用保鲜膜包装出售或使用印刷有“里脊肉串”、“哩脊肉串”、“喱脊肉串”等字样的包装袋包装后出售,彭某还专门雇佣了自己的哥哥彭某林专门负责丽水地区的销售和送货业务。
彭某林明知自己的妹妹、妹夫交给他销售的“里脊肉串”是用鸡胸肉整容制作而成的,仍然帮助其批发给经销商郑某、施某、赵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经有关部门认定,项某和彭某直接用保鲜膜包装出售或使用印刷有“里脊肉串”、“哩脊肉串”、“喱脊肉串”等字样的包装袋包装后出售的肉制品应按以假充真伪劣产品论处。
截至2015年3月19日,项某和彭某两夫妻生产、销售的假里脊金额达169万元,其中彭某林涉案8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项某、彭某、彭某林使用鸡肉冒充猪里脊进行生产、销售,以假充真,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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