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余某在村头荒地上种植罂粟5850株,并用黑色遮阳网围着,自己则日夜守护。后被民警巡逻时发现,警方查实余某种植罂粟5850株。今悉,东西湖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对余某判刑7年,并处罚金1万元。
余某现年49岁,是东西湖区某大队的村民。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余某在该村一处荒地上开垦种植罂粟,并用黑色遮阳网围住。自己则在旁搭建简易棚居住并照看罂粟生长。期间,有村干部巡查至此,余某解释说是草药。2015年29日,民警巡逻至该路口,发现余某种植的地里,这些草本植物开着很鲜艳的红花,成熟的果子呈桃状,果子上面有齿芽,经确认为罂粟。
余某当场被抓获。通过现场清点,余某所种植的罂粟共5850株,其中已成熟的罂粟1550颗,没有成熟的罂粟有4300颗。随后,公安机关将这些罂粟铲除。
此案开庭时,余某辩称种植罂粟用于科研和治病。经查,余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2年5个月,2014年2月5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585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余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本次犯罪又系毒品犯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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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1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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