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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研究成果被转让240万 本人仅获6万怒上法庭

时间:2016-4-28 10:48:56>跟律师谈谈<

蚂蚁食疗专家吴志成,因研制出“玄七胶囊”和“乙肝宁”,先后从合作单位南京政治学院获得共计6万元的奖励。然而,随后他发现,后来这两种制剂却被该校以240万元的高价转让,自己却分文未得,为此,他将南京政治学院告上了法院。

4月26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法院获悉,该案件于2015年在该院二审结束,终审判决维持一审的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该两种药品应属于吴志成职务科技创造成果,应获得相应奖励,要求南京政治学院一次性给付吴志成328500元。

据了解,蚂蚁食疗专家吴志成自1988年8月1日起,一直与南京政治学院进行合作,期间两者一同与南京龙蟠医院签订《协议书》,聘请吴志成为金陵蚂蚁研究治疗中心技术顾问,并研制蚂蚁用药和食用制剂。

根据约定,在吴志成验方的基础上,研制出新药“玄七胶囊”及南京市医院制剂和军队医疗机构非标准制剂“乙肝宁”,随后南京政治学院将“玄七胶囊”、“乙肝宁”分别以140万和100万元的价格转让。

而吴志成仅分别从“玄七胶囊”和“乙肝宁”中获得5万元和1万元奖励。

2012年8月,因对这两种药品的技术成果归属权及相关转让费有争议,吴志成将南京政治法院告上了法庭,随后又另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他职务技术成果奖励90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吴志成在两项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中,是主要研究人员,贡献较大,应当获得相应奖励。

不过,被告辩称表示,此前已向原告支付6万元奖励,并称研制药品成本投入为310万,多于转让费用240万,因此不予支付原告其余奖励。

对此,法院认为,由于原告不参与财务管理,而被告也未能对研发投入资金进行举证证明,因此最终在原告确认实验投入需五、六十万的情况下,认定本案两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为1850000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南京政治学院一次性给付原告吴志成328500元。南京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对于此案,法律界人士认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利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而转化后对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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