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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可以证明实发工资

时间:2013-6-28 9:25:38>跟律师谈谈<

劳动者是我们在劳动关系较常处于劣势的位置,在这个位置上,我们难以看清怎么进行维权活动。如果劳动者没有工资条,那么怎么证明劳动关系的工资呢?如果工资被分割成两部分发放,一部分通过银行转账,另一部分直接给现金,那如何处理呢?

  案例

  2008年5月,段某入职惠州S有限公司做普工。因工作表现出色,2010年起担任天车工。同年,厂方与段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却一直没有给他缴纳社保费。去年9月6日,段某与同部门同事李某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打斗,造成段某的鼻骨骨折。事后厂方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二人双双开除处理。

  段某认为,他是因工作原因与同事导致的纠纷,且为受害方,厂方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他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厂方支付经济补偿金17500元。同时要求补缴2008年5月份至2012年9月份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计1万余元。

  今年4月份,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对段某作出开除处理的依据不足,认定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合同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仲裁委根据厂方提供的银行转账清单,计算出段某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2600余元,遂裁决厂方支付段某解除劳动合同的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3000余元,驳回段某其他劳动仲裁请求。

  争议:补偿标准工资低于实发工资?

  但段某对此却有另一番说法。他说,厂方提供的转账清单并非实发工资数据,实际上他每月工资至少3500元,“因为我们发工资是一部分发现金,一部分打在卡上。为了避税,打在卡上那一部分从来不会超过3500元。每个月我们都有在工资表上签字,但是我们没有工资单。现在公司只出具发在我银行卡上签字的工资单据,签收的一份却拒不提供。”

  厂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坚决否认,“员工只知道签了名就是拿钱,补贴和奖励是不能算成工资的一部分的。做出来的工资单就是实际的工资。”

  段某不服,上诉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厂方加付经济补偿款4千余元,及补缴5年来的社保金。

  5月10日,此案已被法院立案受理,预计将于下月开庭审理。

  云法律网 专业劳动工伤律师看法

  律师认为,综合本案来看,段某较难证明自己实发工资的数额,致使其较难取得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台账,并至少保管二年。据此,段某可请求法院调取用人单位的工资台账。如用人单位仍然拒绝提供,段某也可以尝试向监察部门投诉,以促使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工资台账。再者,用人单位也可能基于各种因素考虑而与段某调解结案,从而达到双赢。

  律师建议,劳动者平时应注意留存发放工资的签收记录;对于工资采取现金发放的方式,劳动者可以尝试在每一次发放的当天将工资如数存入银行,以便出现纠纷时作为佐证;如工资数额与业务量挂钩,劳动者可以保存平时与业务量相关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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