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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工作交接不完善 将不得赔偿

时间:2013-6-28 9:41:00>跟律师谈谈<

职工会被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可能心中存在着不满,那么可能职工在交接工作的时候变得不那么积极主动。这个时候用人单位是有权利不赔偿劳动者。为了避免纠纷,用人单位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交接事项作出约定。

案例

小李是公司的销售主管,工作了6年,也算是个老员工了。最近半年多来,公司发觉小李工作漫不经心,懒懒散散,对其他员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部门经理找他谈了几次,都没有很大效果。但小李虽然工作不卖力,却没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也无法解除其劳动合同。2011年8月31日,是公司与小李劳动合同到期日,公司于7月31日书面通知小李,公司不再与其续约,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并要求小李在这一个月内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小李认为自己为公司辛苦工作了6年,公司却一点不讲情面,于是工作移交也像挤牙膏似的,能拖则拖。8月31日,小李到人事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相关手续,却被告知由于没有完成工作移交手续,公司暂时不将劳动手册和退工单交给小李,而且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小李认为,是公司不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违法的。公司越是这样,自己更加不会配合做好工作移交手续。双方矛盾就此升级。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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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法律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义务,这其实是一种劳动合同履行结束或终止后的义务,是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法领域的体现。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一般是指退工单;其次,在十五日内应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与此同时,对劳动者而言,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同时,该条文的先后顺序说明,工作交接并非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前置条件,如果已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必须在15日内办理这些手续,不能拖延办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特别强调了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扣押其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将按规定给予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上述案例中,公司因为小李未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而扣押其劳动手册及退工单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然而这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困扰,既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既不能扣押其档案、劳动手册等,当然也不能扣押其工作,那么产生劳动者不配合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甚至不辞而别,企业的权益谁来保护?

从法条行文安排来看,“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办理交接是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置条件,这实际上是为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作了程序上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在双方工作交接未办结时,用人单位可先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实践中,如果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就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很可能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如果劳动者处于关键职位,这对用人单位可能是个巨大损失。但是如果劳动者已经办结完工作交接后,用人单位仍然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题延伸

 如何定义“办理交接”,如何在证据上加以固定呢?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交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因此,为了避免纠纷,用人单位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交接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工作交接的时间、程序、要求等事项。同时,对一些特别重要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要求该岗位员工定期做工作总结上交公司备案,如同电脑需要定期做备份一样。这样一来,即使该员工未进行工作交接或突然不辞而别,用人单位也不至于措手不及,也可最大程度上减少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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