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中日合资建筑公司,日方负责经营管理,中方只收取管理费。现在建筑市场不景气,无法承揽到工程。日方决定将日方管理人员撤走,将公司承保给中国人,并宣布今后不再提供任何经营资金,公司由新承包人自负盈亏。公司有南方分公司和北方分公司,南方分公司采用了与现有员工先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再根据双方意愿重新签合同的做法。北方分公司为了避免补偿金,暂时维持现状。鉴于无工程做,市场不景气,公司随时可能会倒闭,那时从承包人处也得不到补偿金的情况,北方员工要求日方采取南方分公司采取的处理方式。请问这种情况能否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