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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嫌货车挡路将其点燃 换3年牢狱之灾

时间:2016-5-25 9:02:53>跟律师谈谈<

叶某今年30岁,是杭州千岛湖一家五星级酒店的一名销售员,一贯表现良好,能说会道的他平时与同事相处也很融洽。但在2015年12月14日的晚上,叶某却做了一件让大家都意想不到的事。

当天晚上,叶某跟朋友在千岛湖镇某酒店吃晚饭,饭局结束时,叶某喝下将近1斤半白酒,但意识较为清晰。饭后,叶某独自一人步行回家。路经千岛湖镇上的一个大型农贸市场路面停车场时,叶某突然酒劲上头,掏出打火机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厢式货车后备厢内物品点燃。看到有火苗蹿出,叶某大摇大摆地走了,还在微信上告诉朋友:“有一辆车挡住了自己的去路,就把车子点着了。”

叶某点燃的那辆货车是农贸市场内一家摊主专门运送鱼的车,后备厢摆满了装鱼的桶和氧气瓶。所幸被农贸市场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天一早,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叶某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称并不是有意为之,都是因为自己喝多了。之后,淳安检察院以叶某涉嫌放火罪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叶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物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共安全简言之为不特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被告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一个毁坏财物的行为,但该行为实施的地点在千岛湖镇闹市区,且附近有居民的生活娱乐场所,有居民楼,还有酒店等,现场附近在案发期间有车辆、人员出入,显然叶某的行为已严重威胁到不特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即构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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