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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时间:2013-7-12 9:19:49>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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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9月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扬田实业(香港)有限公司(简称香港扬田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新平衡公司人民币30万元。
  香港扬田公司曾经是新平衡公司指定的中国经销商,其经销权于1999年底被终止。被告之一的阳江市友联鞋业有限公司(简称友联公司)曾经新平衡授权生产原告许可范围内的运动鞋,但其商标许可合同也已终止。
  此后,香港扬田公司、友联公司、阳江市扬田贸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先吉“henkee”品牌运动鞋,在该品牌的 “henkee‘先吉’简介中称:本公司自1993年起在中国代理美国名牌‘new balance’产品,并委托荣获iso9002国际品质认证的—阳江市友联鞋业有限公司生产。‘nb’公司为了树立品牌形象,自2000年起,决定将‘n’字商标专用于高科技运动鞋,本公司为了满足消费者对彩色休闲慢跑的需求,按‘nb’的品位及质量标准,推出—henkee‘先吉’品牌,仍委由原厂生产,盼您‘先’穿为‘吉’,潇洒走天涯。”

   审判:
  法院认为,此案中友联公司刻意摹仿原告运动鞋的包装装潢,同时利用原告的商誉,对自己生产的运动鞋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其主观上具有利用原告商誉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会使得消费者容易产生混淆误认,该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影响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被告香港扬田公司、阳江扬田公司和被告友联公司之间为关联公司,在资本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同时香港扬田公司和阳江扬田公司曾为“new balance”运动鞋的总代理商和经销商,知晓“new balance”运动鞋的包装装潢和原告的商誉,也知晓原告与友联公司之间曾经存在的商标使用许可关系和该关系已经终止的事实,却仍然代理和销售友联公司生产的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产品。
  因此,法院认定香港扬田公司、阳江扬田公司和友联公司共同实施了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共同承担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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