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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公司董事长起诉老东家“讨薪”500万

时间:2016-7-20 19:38:28>跟律师谈谈<

讨薪,并非只发生在农民工身上,就是公司高管如董事长也免不了。昨日,佛山中院发布《2015佛山劳动争议审判十大典型案例(高管篇)》,其中就有公司董事长起诉老东家,“讨薪”500万元。佛山中院表示,近年来,法院审理的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争议有明显增多趋势。其中的重要原因是,一些企业管理的重点放在下边,对高层没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举证不能

董事长“讨薪”被驳回

彭某在勒捷公司(化名)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占有勒捷公司51%的股权,后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停止营业。彭某起诉勒捷公司,要求后者支付其2008-2012年期间的提留工资共计500万元。

法院庭审期间,彭某提交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工资条等证据。“我虽然为勒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同时也是勒捷公司的员工,理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彭某在庭上表示。

尽管勒捷公司对彭某的诉求也表示认可。但法院要求彭某提供考勤、履职证明、工作记录、详细的工资台账时,彭某却无法提供。法院认为,彭某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特殊,故在证明劳动关系成立时,应赋予彭某更严格的举证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彭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彭某举证不能,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彭某利用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地位,单方制作劳动合同的可能;此外,勒捷公司目前已停止经营,且有大量债务,在此情况下,彭某主张巨额劳动报酬差额,不合常理,且有侵犯第三人合法权举的嫌疑。

离职高管违反保密义务?

公司索赔300万被驳回

吉电公司(化名)的张某属于自动离职。离职之前,张某系公司技术部负责人;离职之后,其申请了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吉电公司认为张某违反了保密义务,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赔偿该公司的经济损失300万元。

法庭调查后得悉,吉电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尽管有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但并未就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作具体约定。此外,张某在吉电公司工作期间,是否掌握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张某申请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是否源于其在吉电公司时掌握的商业秘密,吉电公司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鉴于上述事实,以及吉电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相应损失,故吉电公司以张某违反劳动合同泄露商业秘密为由,请求张某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理据不成立,不予支持。

法官建议

公司制度也应约束高管

近年来,法院审理的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争议有明显增多趋势,该类案件已成为当前劳动争议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

佛山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四庭庭长吴行政认为,一些企业没有制度或制度不健全,对高层没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这是导致涉及许多高管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佛山中院副院长黄学军也表示,我国劳动法并未将公司高管排除于劳动者之外;而实践中,基于高管、老板间往往通过口头约定,或仅签订一份内容不明的聘任书。故一旦产生纠纷,举证更加困难,事实也难以查明。

吴行政建议,为减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争议,企业应该注意:一方面,强化对高管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明确高管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企业要摈弃“规章制度只约束普通劳动者,不约束高管”的观念,特别是一些家族化、亲情化公司或中小企业,没有设置监事会或监事人员,在股东和董事之间缺乏必要的制衡,对此应强化对高管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的监督,避免权力滥用。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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