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他人手里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然后出售给批发部。8月24日,湘潭县男子彭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5年6月6日,彭某通过电话与广东上线张某联系,购买了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软白沙”10箱、“硬白沙”5箱、“精白沙”3箱。然后,他将这批烟销售给“四季香”经营部、“繁富”批发部、“佳味”批发部等,共获得非法收入3万元。
2015年7月2日,彭某接到电话,得知一胡姓男子要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芙蓉王”10箱、“精白沙”15箱。他再次与广东上线张某联系,张某电话告知彭某会发30箱卷烟到湘潭,比彭某报货时多出5箱“精白沙”。彭某同意张某发货30箱,并称如果“老胡”不要多出的5箱,自己就买下。
7月3日晚,张某将20箱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精白沙”、10箱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芙蓉王”通过大巴运到湘潭。第二天上午7时许,胡某在接货的过程中,被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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