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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榔头夜袭两姐妹致一死一伤 一审获死刑

时间:2016-12-5 18:24:39>跟律师谈谈<

持榔头夜袭一对姐妹并猥亵受伤倒地的女子,致其一死一重伤。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后,备受关注的聂李强案12月5日西安中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聂李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1月15日凌晨4时许,陕西应急救援总队特勤支队队长聂李强在西安市高新区甘家寨西区东门外等候女友期间,发现俩女孩乘坐出租车回家,见二人均为年轻女子,遂起性侵之念。聂李强从自己车内取出一把榔头,尾随二人至甘家寨东三排12号楼5单元门前时,持榔头连续猛击俩女孩头部,致二人受伤倒地。其中一女子倒地挣扎中,聂李强拽掉其裤子,对其进行猥亵。随后,聂李强在逃跑的过程中,拿走了另外一女子的提包。接到报警后,公安高新分局刑侦大队对此案展开侦查,认定聂李强有重大作案嫌疑。

事发后,俩女孩被送往西安市高新医院进行抢救,俩女孩是一对姐妹,姐姐16周岁,妹妹年仅14周岁。1月25日,姐姐经抢救无效死亡,妹妹一度昏迷不醒。经法医鉴定,姐姐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妹妹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属八级。1月22日,在公安和媒体的强大震慑下,聂李强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查,2001年,聂李强因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1月因强奸罪被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7个月,2012年6月19日减刑释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李强为性侵二被害人竟持榔头猛击二被害人头部,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李强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对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聂李强存在病理性醉酒的可能,刑事责任能力存疑,请求对其进行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申请,经查,病理性醉酒是指所饮不足以使一般人发生醉酒的酒量而出现明显的行为和心理改变,在饮酒时或其后不久突然出现冲动、暴怒、以及攻击或破坏行为,可造成自伤或伤人后果,发作时有意识障碍,亦可出现错觉、幻觉和和片段妄想,醒后对发作过程不能回忆。结合本案,聂李强曾因酒后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经减刑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酒后作案。聂李强本次作案前喝了大量的啤酒,其酒后驾车由大寨路送女友陈慧回甘家寨,陈慧称聂李强喝完酒很正常,开车没有受到影响,作案后其驾车由甘家寨回到边东街,期间均未发生事故;同时,聂李强酒后还对与其发生争吵的陈慧通过微信等方式进行安抚,防止陈慧去其家中闹事;事后其对案发过程有清晰的记忆,足见其在作案时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可能患病理性醉酒,故对辩护人对聂李强进行相关鉴定的申请予以驳回。对被告人聂李强所提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聂李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聂李强欲性侵二被害人,在二被害人毫无防备,未进行呼救和反抗的情况下,直接持榔头连续猛击二被害人头部,在二被害人倒地后,也未对二被害人进行施救,最终导致一死一伤后果。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聂李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聂李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房万科、张海艳、房文娟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九万九千零一十八元四角五分(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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