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一审当庭宣判一起社会影响巨大的“5.12”入室强奸、猥亵女学生案,被告人李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李某,男,1993年4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高中文化,补习班学生,住萧县黄口镇杨楼行政村大杨楼自然村。2013年6月1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4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013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翻墙进入萧县黄口中学女生宿舍二楼,并用女生宿舍中晾晒的内裤戴在头上进行伪装,随后进入二楼女生宿舍206室,对室内女学生胡某、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进行威胁,使其不敢反抗,并对胡某进行殴打,强行与胡某发生性关系,并让胡某用嘴含漱其私处。被告人李某还对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三名女生进行猥亵。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过程中,到学校采血,被告人李某因害怕案发便让同学户某冒名替自己采集血样,后被学校发现,在家长的劝导下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奸、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在强奸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其所犯强奸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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