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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一男童摔骨折 幼儿园疏于监管担全责

时间:2017-4-14 17:20:45>跟律师谈谈<

孔某在幼儿园进行课外活动时摔伤骨折,家长虽然为他投保有意外伤害险,但法院却判决幼儿园承担全责。4月5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孔某所在的幼儿园赔偿127718元。

5岁的孔某是许昌市一家幼儿园的学生。2016年的一天,孔某参加幼儿园组织的课外活动时摔倒,致使手肘着地,经医院检查为右尺骨鹰嘴骨折,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孔某因此次事故花去医疗费7368元,家人雇专人护理两个月,给付月平均工资3413元。另查,孔某的父母为他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孔某的父母将幼儿园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孔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1332万元。

庭审中,幼儿园称孔某要求的赔偿费用过高,保险公司则表示愿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孔某合理、合法的损失。同时,幼儿园和保险公司均对孔某的伤残鉴定级别提出异议。

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孔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学习期间人身受到损害,因幼儿园未举证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对孔某因此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孔某虽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保险,但本案案由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孔某与保险公司间系保险合同关系,故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核认为,孔某所作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标准适用恰当。经核定,孔某的残疾赔偿金为10.2304万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孔某的伤情及对其造成的影响,酌定为1万元,加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2.7718万元。最终,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孔某所在的幼儿园赔偿孔某12.77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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