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下午5时许,镇平县法院发生了一起暴力伤害执行干警案件。镇平县法院快速出击,果断处置。近日,涉案的门某某、姜某某、刘某某、吴某等4人受到了应有的制裁。
张某某诉李某排除妨害一案,镇平县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搬出张某某的房屋。判决生效后,李某未主动搬出。张某某向镇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搬出后未将钥匙交给法院,镇平县法院于3月29日组织人员强制将该房屋门锁更换,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当天下午5时许,门某某携带农药并纠集其亲属姜某某、刘某某、吴某到案件承办人的办公室大吵大闹,辱骂执行干警。其间,姜某某、刘某某将案件承办人的面部和右手抓伤。该院执行干警和法警闻讯后快速出击,成功控制姜某某等4人。后经法医鉴定,案件承办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姜某某等4人侮辱、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情节严重,镇平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姜某某、门某某、刘某某、吴某分别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1万元。
被拘留期间,4人认识到了错误的严重性,主动向法院递交了悔过书,并自愿足额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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