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婚姻案例>嘉兴小伙满心欢喜去登记结婚 却被告知女友已婚

嘉兴小伙满心欢喜去登记结婚 却被告知女友已婚

时间:2017-5-15 18:39:06>跟律师谈谈<

满心欢喜地和男友去登记结婚,却被告知自己已婚,男友以为遇见了骗子,盛怒之下提出分手!

这种略带戏剧性的剧情还真不是随意编造的,家住嘉兴市区的陈女士就是那位莫名其妙变成已婚人士的未婚女性,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陈女士又是为何会“被”结婚呢?

陈女士左思右想,突然想起早在2012年5月,自己的妹妹怀孕了,想与男友赶紧结婚,但年龄不到,长辈们就出了一个“点子”,让妹妹用她的身份证去登记结婚,以后她结婚的时候再用妹妹的身份证去登记!陈女士当时虽已成年,但涉世不深,也不懂得会产生什么不好的后果,加上经不住长辈们的劝说,无奈之下只好同意了。

事已至此,到底该怎么办呢?婚姻登记处已经知道陈女士可能被冒名登记了,再用其他人的身份证去登记既不合法,在事实上也不可能了。与“妹夫”办一个离婚登记以后再去办结婚登记,那自己岂不成了二婚了?自己名下已有一个小孩,再生育一个小孩可能违反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想到这些,陈女士几乎要崩溃了!

于是,陈女士以结婚登记不是本人签字为由,口头向婚姻登记处提出了撤销婚姻登记的申请。而婚姻登记处告知她: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除此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均不予受理。

陈女士实在没有办法了,向法律咨询网求助。

律师在线说法】

律师咨询在了解事实后,提出以下意见:

1.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才可实施,《婚姻法》只规定了受胁迫结婚的情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予以撤销婚姻,没有规定其他可以由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的情形,因此,本案婚姻登记机关无权撤销该结婚登记行为。

2.陈女士并未亲自申请婚姻登记,亦欠缺与“妹夫”结婚的意思表示,结婚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婚姻登记机关依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确认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应当无效。法院可依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

3.书面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登记的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回复不予撤销或60日内不作回复的,依《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以行政机关为被告、以陈女士的妹妹及结婚证上的男方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建议得到了陈女士的采纳,她委托律师起草撤销婚姻登记的申请,邮寄给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后不久即作出书面回复不予撤销,随后律师代理陈女士向南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认定婚姻登记无效的判决。虽然得以认定婚姻登记无效,但律师也对陈女士进行了善意的提醒教育。

法律在线提醒】

身份证切忌不得随意借给他人使用,除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及损失之外,公安机关还可对出借方和冒用方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欢迎法律在线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法律咨询热线  婚姻律师在线咨询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嘉兴小伙满心欢喜去登”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