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小伙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上路,开车时又不注意前方路况,酿成一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一起。2017年4月,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诉刑诉字〔2017〕4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于日前以交通肇事罪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
经审查明,“90后”小伙家王某某家住陕西省大荔县段家镇某村,平日在大荔县许庄镇六师街道某炉具厂打工,一直骑着家中的两轮摩托车上下班,但却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10月14日,当王某某像往常一样驾驶家里的两轮摩托车沿着108国道走在回家路上,当其由北向南行驶至108国道1169KM+200M处(即大荔县光华纺织厂南区门口时),因注意力不集中未能确保安全行驶,将正在救助前交通事故伤者康某某的焦某某当场撞死,王某某本人也在受伤后当场昏迷。
事故发生后,经相关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另外,双方当事人达成已于案发后和解,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焦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75000元;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犯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未注意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且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严重,对其予以酌定从重处罚;但考虑到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且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最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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