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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学校烫伤,学校应当担责

时间:2014-4-11 9:09:32>跟律师谈谈<

10岁的小强在淇县某民办小学就读,由于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小强就寄宿在学校,周末回爷爷奶奶家。2013119日晚,小强在学校寝室就寝时,不小心碰倒了放在床边煤球炉上的开水壶,双腿被热水烫伤。在线律师随后,小强立即被送到一诊所进行治疗,后又转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小强的双下肢烧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由于与学校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小强将学校起诉到了法院,在线律师要求赔偿治疗费用、护理费等共计12万余元。

   淇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强系学校寄宿学生,且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应对小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由于学校在寝室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生活设施,致使小强受伤,学校应当对小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职责,遂依法判决学校给付小强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4976.43元。 判决生效后,学校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在线律师小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执行法官调解,20131114日,双方达成了分三次履行判决义务的和解协议。几天前,学校已将剩下的6万余元执行款交到了法院。

   在线律师分析: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习期间的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未尽相关义务的,应当对学生所受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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