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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及时的“诉前禁令” 钱钟书信或已“满天纷飞”

时间:2014-5-5 14:11:16>跟律师谈谈<

    云法律网在线消息: 2013年5月,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发布拍卖公告,拍品为我国已故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钱钟书书信手稿。据悉,所拍卖的书信是钱钟书夫妇及女儿钱瑗(已故)与曾经时任《广角镜》月刊总编辑李国强的通信。拍卖公司计划于2013年春季拍卖会上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活动及相关预展和研讨活动,计划公开拍卖三人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手稿百余封。

 

  此举随即引起钱钟书遗孀、百岁高龄老人杨绛的不满,她立即采取措施,但未见效。5月26日,她发出公开信声明:“此事让我很受伤害,极为震惊。我不明白,完全是朋友之间的私人书信,本是最为私密的个人交往,怎么可以公开拍卖?希望有关人士和拍卖公司尊重法律,尊重他人权利,立即停止侵权,不得举行有关研讨会和拍卖。”她还呼吁,“维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基本人权。”

 

 未见转机,杨绛最后诉诸法律途径,向二中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申请。

 

 法院审查认为,涉案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在对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拍卖公司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手稿的情况下,准备公开预展、公开拍卖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犯。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2013年6月3日,法院作出裁定,责令拍卖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三人写给李国强的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2014年2月,法院审理认为,拍卖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并与李国强共同侵犯了杨绛等的隐私权,判决拍卖公司停止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拍卖公司和李国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绛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赔礼道歉。今年4月,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对于书信手稿的持有人来说,虽然就稿件本身享有收益、处分、占有、使用等物权权利,但鉴于书信手稿的特殊性,其内容可能涉及写信人的隐私,尤其在写信人明确表明不希望公开内容的意愿时,信件持有人在行使物权时也要注意对权利人隐私权的合理避让。从我国拍卖行业现状看,虽然拍卖公司仅仅是就拍品的物权进行交易,但它除了遵守拍卖行业通行法律法规外,也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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